⚖️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&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(新制)

資遣費與預告期計算機

輸入到職與離職日期、前6個月月平均工資,即時試算勞退新制資遣費(每滿1年給0.5個月,上限6個月)、預告期工資及有薪謀職假。

📅 勞動契約與年資資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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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含本薪、固定津貼與績效獎金等經常性給與之平均月總額。
若雇主未提前預告,須額外加發預告期間工資。

💰 資遣結算總額分析

雇主應給付結算總額
0元
新制工作年資:0 年 0 個月 (基數 0)
勞退新制法定資遣費: 0元
未預告補償工資 (預告工資): 0元
法定預告期間 / 有薪謀職假: 0天 / 0天
計算項目 數值 / 說明
實際服務總日數 0 日
新制資遣費基數 (年資 × 0.5) 0 個月
月平均工資 / 日平均工資 0元 / 0元
退職所得免稅額 (定額全額免稅) 依法免稅 (0元所得稅)
應發總計 (資遣費 + 預告工資) 0元

勞動基準法第11、16條及勞退新制資遣法規指南

雇主依法資遣勞工(非自願離職)時,必須遵守法定條件與金錢補償程序:

  • 勞退新制資遣費計算標準 (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):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工作年資,每滿 1 年發給 0.5 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;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(即年資達 12 年以上即達上限)。
  • 法定預告期間 (勞基法第16條):
    • 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:10 日前預告
    • 工作 1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:20 日前預告
    • 工作 3 年以上者:30 日前預告
    • 未滿 3 個月者法令無預告期間規定。
  • 預告工資給付: 雇主如未依上述規定期間預告而逕行終止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全額工資。
  • 每週 2 日有薪謀職假 (第16條第2項): 勞工接獲資遣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,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,且該請假期間薪資照常發給。
  •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: 雇主應依法主動開立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」,勞工憑此可至公立就業服務站申請就業保險最長 6~9 個月之失業給付。

📊 台灣法定比較分析表 (勞動部與國稅局規範標準)

法定項目 / 結算項目 計算金額 (NTD / TWD)
主要結算金額 / 淨實領發放 NT$ 0
MS

Engr. Muhammad Shahzad

Principal Financial Systems Architect & Taiwan Statutory Compliance Specialist

Lead software and systems architect specializing in high-performance browser computing, algorithmic validation, financial models, and zero-telemetry client-side privacy architecture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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